3 基本规定
3.0.1 屋面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和阻止水侵入建筑物内的作用;
2 冬季保温减少建筑物的热损失和防止结露;
3 夏季隔热降低建筑物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
4 适应主体结构的受力变形和温差变形;
5 承受风、雪荷载的作用不产生破坏;
6 具有阻止火势蔓延的性能;
7 满足建筑外形美观和使用的要求。
3.0.2 屋面的基本构造层次宜符合表3.0.2的要求。设计人员可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使用功能、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组合。
注:1 表中结构层包括混凝土基层和木基层;防水层包括卷材和涂膜防水层;保护层包括块体材料、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保护层;
2 有隔汽要求的屋面,应在保温层与结构层之间设隔汽层。
3.0.3 屋面工程设计应遵照“保证功能、构造合理,防排结合、优选用材、美观耐用”的原则。
3.0.4 屋面工程施工应遵照“按图施工、材料检验、工序检查、过程控制、质量验收”的原则。
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 建筑屋面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的有关规定。
3.0.7 屋面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8 屋面工程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金属板屋面和玻璃采光顶的防雷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板屋面和玻璃采光顶的防雷体系应和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有可靠的连接;
2 金属板屋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3 金属板屋面和玻璃采光顶按滚球法计算,且不在建筑物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金属板屋面和玻璃采光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装设接闪器,并应与建筑物防雷引下线可靠连接。
3.0.9 屋面工程所用防水、保温材料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材料。
3.0.10 屋面工程中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应按有关规定实施。
3.0.11 屋面工程应建立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屋面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应防止水落口、檐沟、天沟堵塞和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