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玻璃采光顶设计
4.10.1 玻璃采光顶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屋面形式、使用功能和美观要求,选择结构类型、材料和细部构造。
4.10.2 玻璃采光顶的物理性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形、功能以及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和环境条件进行设计。玻璃采光顶的物理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的有关规定。
4.10.3 玻璃采光顶所用支承构件、透光面板及其配套的紧固件、连接件、密封材料,其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
4.10.4 玻璃采光顶应采用支承结构找坡,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
4.10.5 玻璃采光顶的下列部位应进行细部构造设计:
1 高低跨处泛水;
2 采光板板缝、单元体构造缝;
3 天沟、檐沟、水落口;
4 采光顶周边交接部位;
5 洞口、局部凸出体收头;
6 其他复杂的构造部位。
4.10.6 玻璃采光顶的防结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对玻璃采光顶内侧的冷凝水,应采取控制、收集和排除的措施。
4.10.7 玻璃采光顶支承结构选用的金属材料应作防腐处理,铝合金型材应作表面处理;不同金属构件接触面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4.10.8 玻璃采光顶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采光顶应采用安全玻璃,宜采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2 玻璃原片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且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6mm;
3 夹层玻璃的玻璃原片厚度不宜小于5mm;
4 上人的玻璃采光顶应采用夹层玻璃;
5 点支承玻璃采光顶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6 所有采光顶的玻璃应进行磨边倒角处理。
4.10.9 玻璃采光顶所采用夹层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层玻璃宜为干法加工合成,夹层玻璃的两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2mm;
2 夹层玻璃的胶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的厚度不应小于0.76mm;
3 暴露在空气中的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密封处理。
4.10.10 玻璃采光顶所采用夹层中空玻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9条和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气体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2 中空玻璃宜采用双道密封结构。隐框或半隐框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3 中空玻璃的夹层面应在中空玻璃的下表面。
4.10.11 采光顶玻璃组装采用镶嵌方式时,应采取防止玻璃整体脱落的措施。玻璃与构件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的有关规定;玻璃四周应采用密封胶条镶嵌,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硫化橡胶和热塑性橡胶 建筑用预成型密封垫的分类、要求和试验方法》HG/T 3100和《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的有关规定。
4.10.12 采光顶玻璃组装采用胶粘方式时,隐框和半隐框构件的玻璃与金属框之间,应采用与接触材料相容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其粘结宽度及厚度应符合强度要求。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有关规定。
4.10.13 采光顶玻璃采用点支组装方式时,连接件的钢制驳接爪与玻璃之间应设置衬垫材料,衬垫材料的厚度不宜小于1mm,面积不应小于支承装置与玻璃的结合面。
4.10.14 玻璃间的接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密封胶的变形要求,且不应小于10mm;密封胶的嵌填深度宜为接缝宽度的50%~70%,较深的密封槽口底部应采用聚乙烯发泡材料填塞。玻璃接缝密封宜选用位移能力级别为25级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