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屋面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屋面防水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1.2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并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应进行现场技术安全交底。
5.1.3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工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1.4 屋面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5.1.5 屋面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类防水、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堆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2 防火隔离带施工应与保温材料施工同步进行;
3 不得直接在可燃类防水、保温材料上进行热熔或热粘法施工;
4 喷涂硬泡聚氨酯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 施工作业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6 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应加强管理;
7 屋面上需要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时,周围环境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