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1.0.6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