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对外服务用房
4.3.1 对外服务用房可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等)、展览厅、报告厅、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缩微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饮水处、公共卫生间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可合并设置。
4.3.2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2 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
3 室内应能自然通风;
4 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4.0m2;若采用单间时,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5 阅览桌上应设置电源;
6 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
4.3.3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阳光直射;
2 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3 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