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4.5.1 办公用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CJ 67的规定。
4.5.2 附属用房可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变配电室、水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