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电 气
7.3.1 档案馆供电等级应与档案馆的级别、建设规模相适应。
7.3.2 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7.3.3 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7.3.4 甲级档案馆宜设自备电源,且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一级;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7.3.5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档案库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过载的安全保护装置。
7.3.6 档案馆的电源线、控制线应采用铜质导体。
7.3.7 档案库、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缩微技术用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
7.3.8 空调设备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槽保护。
7.3.9 档案库灯具形式及安装位置应与档案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7.3.10 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10的规定。
7.3.11 档案馆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且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7.3.12 档案馆应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进行综合布线、预留接口,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满足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