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采暖、空调和通风
第4.2.1条 采暖
一、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第4.2.2条 空调
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第4.2.3条 通风
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
第4.2.4条 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第4.2.5条 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