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一级餐馆的宴会厅及为其服务的厨房的照明部分电力应为二级负荷。
第4.3.2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及插座。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第4.3.3条 主要房间及部位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环境潮湿的场地,应采用漏电保护器。
第4.3.5条 餐馆、饮食店应设置市内直通电话,一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宜设置公用电话。
第4.3.6条 一级餐馆的餐厅及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宜设置播放背景音乐的音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