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疗养院由疗养、理疗、医技用房,以及文体活动场所,行政办公,附属用房等组成。
第2.2.2条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
第2.2.3条 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若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 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5条 疗养院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
第2.2.6条 疗养院可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第2.2.7条 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
第2.2.8条 当疗养院设在疗养区内,应充分利用该疗养区已有或准备建设的公用医疗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