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疗养院的建筑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并必须保证疗养用房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
第3.1.2条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第3.1.3条 疗养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第3.1.4条 主要用房应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第3.1.5条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第3.1.6条 疗养、理疗、医技用房及营养食堂的外门、外窗宜安装纱门纱窗。
第3.1.7条 疗养院主要用房的楼地面除有专门要求外,其面层应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