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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疗用房

第3.3.1条 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疗室组成。各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疗室的设置应视疗养院的性质、规模及天然疗养因子资源等情况确定;

二、各疗室宜集中组合成独立区,水疗室、体疗室可单独设置;

三、各疗室宜有等候空间,治疗床的间距视各种疗法确定,但不应小于0.75m,床之间宜有活动分隔。

第3.3.2条 电疗室

一、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二、高频、超高频室宜有屏蔽措施。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治疗床之间应分隔,隔间净宽不应小于1.80m。

四、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五、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六、暖气片宜嵌入墙内,并应设置非导电体的护栏。

七、各种管线应暗装。

八、四槽浴台座应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数量较多的四槽浴治疗室室内地面排水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

第3.3.3条 光疗室

一、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二、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玻璃应避免反光。

三、光疗室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有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第3.3.4条 水疗室

一、水疗室由等候空间、医护办公室、浴室、更衣休息室、厕所、贮存室等组成。

二、更衣休息室应与各浴室有门相通,其休息床数与水疗设施使用人数比例为1∶1~2∶1,两平行休息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

三、盆浴室两平行浴盆间距宜为0.70m,浴盆应设上下盆扶手。

四、大池浴室、旋涡浴室的进口处应设淋浴喷头和洗脸盆。

1.大池宜做成矩形,旋涡浴池应做成圆形或椭圆形,深度宜为1.30m,拉手棒中线离池底高度宜为1.20m,池的溢水口底离池底高度宜为1.10m,池底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面层材料;

2.在大池的适当位置应设带扶手的上下池台阶或固定便梯,旋涡浴池应设方便上下池的活动便梯。

五、设“8”字形槽浴者,槽壁上缘离地面高度宜为0.85m,槽深宜为0.50m。

六、脉冲水力按摩机浴室应有隔声措施。

七、淋浴室包括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

1.操纵台应设在工作人员能看到每个淋浴者处;

2.操纵台与直喷浴、扇形浴的距离为3.50~4.00m。直喷浴墙上应装把手;

3.各淋浴位置之间宜用透明材料分隔,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的隔间中距不应小于1.10m,全身浴不应小于1.50m;

4.地面排水应坡向直喷浴处。排水沟宜采用带孔盖板。

八、浴室的墙面,顶棚应用防水面层材料,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

九、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措施,并应有通风排气设施。

第3.3.5条 体疗室

一、体疗室视需要可附设诊察室,气功室及贮存室等。

二、体疗室布置应避免其声响对邻近用房的干扰,若布置在楼层,应采取隔声措施。

三、楼地面面层宜采用有弹性、耐磨损材料。

四、体疗室设有球类活动时,其窗户、灯具应有防护措施。体疗室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

五、体疗室的净高应按体疗设施要求确定。

第3.3.6条 蜡疗室

一、蜡疗室由治疗、贮蜡、熔蜡、制蜡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独自设室。规模较大的蜡疗室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

二、蜡疗室应防止其气味对周围用房的影响。熔蜡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7条 泥疗室

一、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二、设有原泥池进行全身泥疗的治疗房,应有上下池便道及抽排地下水的设施。

三、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

第3.3.8条 针灸室与按摩室两平行治疗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90m。针灸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