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条 放射科用房
一、放射科用房由透视、摄片、暗室、登记、存片、办公、读片和候诊等部分组成。
二、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三、一般透视、摄片室的面积不应小于24m2;200mA以上的X光诊断机机房每间面积不应小于36m2(包括控制台位置)。室内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1.窗户及装有机械通风的通风口应有遮光措施;
2.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潮、绝缘的材料,并宜设带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地沟;
3.装有风扇者,其旋转部分离地不应低于2.20m,并不得影响X光机组的运行;
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向控制室的门的净宽不应大于0.70m;
5.四周墙体、楼面、顶盖及其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防护要求。
四、暗室的位置应与摄片室相邻。
1.暗室与摄片室相邻的墙面应装置传片箱,箱内尺寸应能容纳最大胶片盒横放,并应加防护措施;
2.暗室进口处、窗户及机械排风口应有遮光措施。墙面、顶棚应用较深色调;
3.洗片池内壁应用深色耐酸碱材料,池底用浅色耐酸碱材料,其断面应符合X光片夹子搁置要求。
五、存片室应有防潮、通风措施,其位置应与观片室相邻。规模较小者两室可合并。
第3.4.2条 检验科用房
一、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洗涤等部分。根据疗养院规模大小可分设或合并设置。
二、显微镜观察台宜沿外窗设置,天平台应有防震措施。
三、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并应有电源、水源及排水等设施。通风柜的排气管应高出屋面。
四、洗涤室宜靠近临床、生化检验室,洗涤池内壁及排水管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一、功能检查包括心功能检查、脑功能检查、基础代谢测定、超声波及肺功能检查等部分组成。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其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处或采取屏蔽措施。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三、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四、超声波检查室应有遮光措施。
五、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墙裙应采用可冲洗的面层材料。
六、检查床旁应有放置仪器和操作的空间。一床独用净宽不应小于1.0m,两床共用净宽不应小于1.40m。检查室应有医师工作台位置。
七、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
第3.4.4条 药剂用房
一、中药房由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煎药等部分组成。
1.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2.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等应有防潮、防鼠害措施;
3.煎药室宜单独设置,并应有排烟、排气设施。
二、西药房由调剂室、普通制剂室(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及药库等部分组成。
1.调剂室应设领药处;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3.普通制剂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工作台应采用耐冲洗、易清洁材料;
4.易燃、易爆、剧毒和贵重药品存放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5.调剂室、药库应有防潮,防鼠害的措施,并避免阳光直射。
第3.4.5条 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叉。
二、洗涤池面层应采用耐酸碱材料。
三、敷料制作及消毒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