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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技用房

第3.4.1条 放射科用房

一、放射科用房由透视、摄片、暗室、登记、存片、办公、读片和候诊等部分组成。

二、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三、一般透视、摄片室的面积不应小于24m2;200mA以上的X光诊断机机房每间面积不应小于36m2(包括控制台位置)。室内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1.窗户及装有机械通风的通风口应有遮光措施;

2.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潮、绝缘的材料,并宜设带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地沟;

3.装有风扇者,其旋转部分离地不应低于2.20m,并不得影响X光机组的运行;

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向控制室的门的净宽不应大于0.70m;

5.四周墙体、楼面、顶盖及其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防护要求。

四、暗室的位置应与摄片室相邻。

1.暗室与摄片室相邻的墙面应装置传片箱,箱内尺寸应能容纳最大胶片盒横放,并应加防护措施;

2.暗室进口处、窗户及机械排风口应有遮光措施。墙面、顶棚应用较深色调;

3.洗片池内壁应用深色耐酸碱材料,池底用浅色耐酸碱材料,其断面应符合X光片夹子搁置要求。

五、存片室应有防潮、通风措施,其位置应与观片室相邻。规模较小者两室可合并。

第3.4.2条 检验科用房

一、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洗涤等部分。根据疗养院规模大小可分设或合并设置。

二、显微镜观察台宜沿外窗设置,天平台应有防震措施。

三、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并应有电源、水源及排水等设施。通风柜的排气管应高出屋面。

四、洗涤室宜靠近临床、生化检验室,洗涤池内壁及排水管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一、功能检查包括心功能检查、脑功能检查、基础代谢测定、超声波及肺功能检查等部分组成。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其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处或采取屏蔽措施。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三、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四、超声波检查室应有遮光措施。

五、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墙裙应采用可冲洗的面层材料。

六、检查床旁应有放置仪器和操作的空间。一床独用净宽不应小于1.0m,两床共用净宽不应小于1.40m。检查室应有医师工作台位置。

七、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

第3.4.4条 药剂用房

一、中药房由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煎药等部分组成。

1.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2.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等应有防潮、防鼠害措施;

3.煎药室宜单独设置,并应有排烟、排气设施。

二、西药房由调剂室、普通制剂室(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及药库等部分组成。

1.调剂室应设领药处;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3.普通制剂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工作台应采用耐冲洗、易清洁材料;

4.易燃、易爆、剧毒和贵重药品存放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5.调剂室、药库应有防潮,防鼠害的措施,并避免阳光直射。

第3.4.5条 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叉。

二、洗涤池面层应采用耐酸碱材料。

三、敷料制作及消毒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