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营养食堂和洗衣房
第3.5.1条 营养食堂
一、营养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及疗养员不同疾病对饮食的不同要求,进行适当分隔或分设。
二、少数民族疗养员的饮食应另设烹调室和餐室。
三、食堂应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及气味串通。
四、食堂进口处应设洗手盆。
五、除符合上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5.2条 洗衣房
一、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贮存分发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部分组成。
二、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三、洗衣间应设带孔盖板排水沟。
四、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