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第4.1.2条 蜡疗室盆蜡制作,若采用热水熔蜡时,水温不应低于95℃;若采用压蜡机通蒸汽熔蜡制作蜡垫时,其底部集水坑应采用盖板排水沟排至室外除污井,蜡疗室应单独敷设不小于100mm管径的排水管,接至下水道。
第4.1.3条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4.1.4条 水疗室矿泉水温应为35~42℃。当水温过高时,应在进入水疗室前设降温池(塔)。
第4.1.5条 基地内应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净化方法则应根据使用性质、污染程度、排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