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1条 采暖区的疗养院应有热水采暖系统。
第4.2.2条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2规定:
第4.2.3条 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
第4.2.4条 疗养院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换气次数参照表4.2.4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