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疗养室应使用光线均匀、减少眩光的照明灯具,每床位应装设一个插座,每疗养室装一、二只备用插座。
第4.3.2条 疗养院的人工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荧光灯。各室人工照明装置照度标准推荐值见表4.3.2:
第4.3.3条 疗养室和护理单元走道除一般照明外,宜设置照度不超过2lx的夜间照明灯。走道照明不应有强烈光线射入疗养室。
第4.3.4条 根据需要护理单元可设置呼叫信号。
第4.3.5条 放射科用房,功能检查室,理疗科用房等应在入口处分别设置电源切断开关。
第4.3.6条 透视摄片室的门口应装置红色指示灯,其开关应与记录台红色照明灯及X线机的开关联动。
第4.3.7条 X线机的电源电阻值(包括供电线路电阻)和其电源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满足制造厂规定。
第4.3.8条 X线机部件之铁皮、操作台、高压电缆金属保护套、电动床、管式立柱等金属部分除应接到接地干线外,还应就近设一组重复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4.3.9条 在离静电治疗机3.0m以内不应设置任何金属物,设在静电治疗室中的采暖散热片应有防感应措施。
第4.3.10条 心电图和脑电图设备应设单独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4.3.11条 非医用电气设备的零线不应与医用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混用,可采用三相五线制,并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医用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宜采用铜线,医用与非医用插座型式应区别。
第4.3.12条 凡是带有金属外壳的移动式医用电气设备应设专用的保护接地(接零)线,不得与工作零线合用,且应采用铜芯线。
第4.3.13条 疗养楼根据楼房结构和周围环境宜设电视共用天线,疗养室内设电视插座。
第4.3.14条 水疗室电气设备选型及线路敷设应有防水、防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