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农村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1.0.3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结合气候条件、农村地区特有的生活模式、经济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节能技术措施以及能源利用方式,有效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的排放。
1.0.4 农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