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和依据。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条文规定,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主动积极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装修设计中,认真、合理的使用各种装修材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规范是依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以下简称《高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BJ 98等的有关规定和对近年来我国新建的中、高档饭店、宾馆、影剧院、体育馆、综合性大楼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总结,结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并参考了一些先进国家有关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内装修防火要求的内容,结合国情而编制的。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发展很快,其中住宅量大面广,装修水平相差甚远。其中一部分住宅的装修是由专业装修单位设计和施工完成的。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凡由专业装修单位设计和施工的室内装修,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编辑出版的《火灾案例分析》,许多火灾都是起因于装修材料的燃烧,有的是烟头点燃了床上织物;有的是窗帘、帷幕着火后引起了火灾;还有的是由于吊顶、隔断采用木制品,着火后很快就被烧穿。因此,要求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选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近年来,建筑火灾中由于烟雾和毒气致死的人数迅速增加。如英国在1956年死于烟毒窒息的人数占火灾死亡总数的20%,1966年上升为40%,至1976年则高达50%。日本“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118人,其中因烟毒致死的为93人,占死亡人数的78.8%。1986年4月天津市某居民楼火灾中,有4户13人全部遇难。其实大火并没有烧到他们的家,甚至其中一户门外2m处放置的一只满装的石油气瓶,事后仍安然无恙。夺去这13条生命的不是火,而是烟雾和毒气。
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某商场发生特大火灾,死亡的80人全部都是因有毒气体窒息而死。
人们逐渐认识到火灾中烟雾和毒气的危害性,有关部门已进行了一些模拟试验的研究,在火灾中产生烟雾和毒气的室内装修材料主要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和木材。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氰化氢、光气等。由于内部装修材料品种繁多,它们燃烧时产生的烟雾毒气数量种类各不相同,目前要对烟密度、能见度和毒性进行定量控制还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社会各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此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从现在起就引起设计人员和消防监督部门对烟雾毒气危害的重视,在此条中对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内部装修材料提出尽量“避免使用”这一基本原则。
1.0.4 本条规定了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包括装修部位及使用的装修材料与制品。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等的装修部位是最基本的部位;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均属于装饰织物,容易引起火灾;固定家具一般系指大型、笨重的家具。它们或是与建筑结构永久地固定在一起,或是因其大、重而轻易不被改变位置。例如壁橱、酒吧台、陈列柜、大型货架、档案柜等。
目前工业厂房中的内装修量相对较小且装修的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本规范中,对工业厂房仅对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提出了装修要求。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是建筑设计工作中的一部分,各类建筑物首先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要求,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要求应与之相配合。同时,由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较广,有些本规范不能全部包括进来。故规定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