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高层民用建筑
3.3.1 表中建筑物类别、场所及建筑规模是根据《高规》有关内容结合室内设计情况划分的。
对高级旅馆的其他部位定为同一的装修要求,而对其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等又按照座位的数量划分成两类。这都是基于《高规》对此类房间、场所的限制规定的。其中将顶层餐厅同时加以限制,虽性质有不同,但因部位特殊,也划为同一等级。
综合楼是《高规》中的概念,即除内部设有旅馆以外的综合楼。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具有相同的功能,在《高规》中同以面积概念提出,故划作一类。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教学、办公等建筑其内部功能相近,均属国家重要文化、科技、资料、档案等范畴,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取得一致。
普通旅馆和住宅,使用功能相近,参照《高规》对普通旅馆的划分,将其分为两类。
3.3.2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800座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大,且允许公众在高空中观赏和进餐。由于建筑型式所限,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所以特对此类建筑做出十分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