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地下民用建筑
3.4.1 本条结合地下民用建筑的特点,按建筑类别、场所和装修部位分别规定了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人员比较密集的商场营业厅、电影院观众厅,以及各类库房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严,旅馆客房、医院病房,以及各类建筑的办公室等房间使用面积较小且经常有管理人员值班,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稍宽。
装修部位不同,如顶棚,墙面,地面等,火灾危险性也不同,因而分别对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出不同要求。表中娱乐场是指建在地下的体育及娱乐建筑,如篮球、排球、乒乓球、武术、体操、棋类等的比赛练习场馆。餐馆是指餐馆餐厅、食堂餐厅等地下饮食建筑。
本条的注解说明了地下民用建筑的范围。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半地下民用建筑的定义按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3.4.2 本条特别提出公共疏散走道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是由于地下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及疏散走道部位在火灾疏散时的重要性决定的。
3.4.3 本条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地上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在本规范3.2中已有明确规定。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相对使用面积小且建在地上,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比地下建筑部分容易,故本条可按3.4.2条有关规定降低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