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业厂房
4.0.1 在对工业厂房进行分类时,主要参考了《建规》第三章,该规范第3.1.1条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将厂房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我们根据厂房内部装修的特点将甲类、乙类及有明火的丁类厂房归入序号1,将丙类厂房归入序号2,把无明火的丁类厂房和戊类厂房归入序号3。
4.0.2 从火灾的发展过程考虑,一般来说,对顶棚的防火性能要求最高,其次是墙面,地面要求最低。但如果地面为架空地板时,情况有所不同,万一失火,沿架空地板蔓延较快,受到的损失也大。故要求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提高一级。
4.0.3 本条“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中心控制设备等。
4.0.4 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要因办公室、休息室的装修失火而波及厂房;二是为了保障办公室,休息室内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与厂房的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