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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