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污 染 控 制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 000Bq/m3,且小于30 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 000Bq/m3,且小于50 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还必须按现行国家际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 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