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注:此标准强条全部保留)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