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管 道 布 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7.1.2 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1.0.6 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5.4.1 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2006
5.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10.4.2 塑料管严禁明火烘弯。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
6.2.1 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给水管道应采取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装置,并且这些装置应设置在辅助工作区。
6.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根据压差要求设置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深度;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排水管道水封处必须保证充满水或消毒液。
6.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08
13.6.4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8.2.3 冷风机水盘排水、蒸发式冷凝器排水、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8.2.9 冲(融)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或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及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
8.2.4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0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4.2.1 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