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用 气 设 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8.1.1 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使用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燃气特性和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与当地使用的燃气类别相匹配。
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8.1.3 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安装应牢固,软管长度不应超长,并应定期更换。
8.2.1 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
8.2.2 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2.3 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8.3.1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8.3.2 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能满足其正常使用和检修的要求。
8.3.3 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8.3.4 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8.3.5 经过改造的用气设备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