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燃 烧 烟 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0.7.1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10.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0.7.6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8.2.4 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2.5 使用烟道排气的燃具,其烟道的结构与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备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