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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通 风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
5.1.6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5.1.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

5.2.4 ABSL-3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备用送风机。

5.3.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b1类实验室中可能产生污染物外泄的设备必须设置带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局部负压排风装置,局部负压排风装置应具有原位检漏功能。

5.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5.3.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备用排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切换过程中应能保持有序的压力梯度和定向流。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2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6.6.13 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6.6.1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 50881-2013
7.3.3 不同通风柜、负压排气罩等局部排风设备的排风应分别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应对共用排风系统气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7.3.6 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通风系统启停次序的连锁控制装置。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004
2.0.7 隐蔽工程的风管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3.1.3 非金属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中不燃A级或难燃B1级的规定。

4.1.6 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7.1.9 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技术夹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