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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空调与制冷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2005
4.4.1 当制冷机组采用的制冷剂对人体有害时,应对制冷机组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应设置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

4.4.5 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的燃油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7.2.1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7.2.10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7.2.11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7.5.2 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7.5.6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为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8.1.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8.1.8 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8.2.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8.2.5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8.3.4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8.3.5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8.5.20 空调热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8.10.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9.4.9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2008
3.3.12 水蓄冷系统的蓄冷、蓄热共用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3.3.25 乙烯乙二醇的载冷剂管路系统不应选用内壁镀锌的管材及配件。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2010
5.4.6 严禁在管道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5.5.3 当多联机空调系统需要排空制冷剂进行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回收机对系统内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7.2.5 放映机房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7.1.3 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

7.1.4 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7.3.7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7.3.7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

7.3.8 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和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6.2.7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9.0.1 制冷机房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9.0.2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 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3·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
9.0.8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 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4 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9.0.10 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6℃。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
4.3.9 独立设置的能源站,主机间必须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出入口;当主机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2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别设在主机间两侧。

4.3.10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主机间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

4.3.11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变配电室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

4.5.1 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5.1.8 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 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附件。
    4 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不适用上述检测方法的焊接接头,应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测。焊接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中Ⅱ级的要求。
    5 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0次/h;
        3)燃气系统不工作且关闭燃气总阀门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5.1.10 燃气管道应直接引入燃气增压间、调压间或计量间,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