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筑分类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9.1.1 洁净手术部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
8.0.2 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 156-2008
7.0.2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