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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楼梯间、楼梯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 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2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6.4.3 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4.0.5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4.0.4 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5.2.1 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6.2.2 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自动推闩式外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5.2.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 电影院、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医院、旅馆;
    3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