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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1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的规定。

表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