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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室外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表8.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表8.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他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表8.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表7.2.2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