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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施工及验收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8.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1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4.2.1 泡沫液进场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

4.2.6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4.3.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6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其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5.3.4 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5.5.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进行记录。
    7 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2)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3)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试验合格后,应进行记录。

5.5.6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按相关标准安装。

6.2.6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2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进行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干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3.4.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检,其复检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3.4 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4.6.1
    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记录。

4.6.2
    2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2.1 布线前,应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6.1.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7.2.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喷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2 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进行喷射泡沫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泡沫炮口开始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喷射泡沫的时间应大于2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干粉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各进行一次喷射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4 水幕保护系统:当为手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道水幕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进行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2.4 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