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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机 械 防 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