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机 械 排 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表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