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4.1.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1 严寒地区A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表4.2.2-2 严寒地区B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表4.2.2-3 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表4.2.2-4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表4.2.2-5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表4.2.2-6 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锅炉额定热效率
5.4.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
表5.4.5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5.4.8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表5.4.8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5.4.9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5.4.9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55-2012
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5.1 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
表4.5.1-1 公共建筑金属屋面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表4.5.1-2 居住建筑金属屋面传热系数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