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节能施工与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13.2.5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2007
3.0.10 喷涂硬泡聚氨酯施工时,应对作业面外易受飞散物料污染的部位采取遮挡措施。
3.0.13 硬泡聚氨酯保温及防水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注:硬泡聚氨酯及其主要配套辅助材料的检测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E的规定执行。
4.1.3 硬泡聚氨酯保温层上不得直接进行防水材料热熔、热粘法施工。
4.3.3 平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天沟、檐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4.6.2 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硬泡聚氨酯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4 胶粘剂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表5.2.4 胶粘剂物理性能
5.5.3 硬泡聚氨酯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粘贴硬泡聚氨酯板材时,应将胶粘剂涂在板材背面,粘结层厚度应为3~6mm,粘结面积不得小于硬泡聚氨酯板材面积的40%。
5.6.2 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硬泡聚氨酯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4.0.5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8 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10 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750N/50mm,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50%。
5.0.11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2.7 现场取样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6.3.2 无网现浇系统EPS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6.4.3 有网现浇系统EPS钢丝网架板厚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试验确定。EPS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影响,抹面层厚度应均匀,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6.5.6 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件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且每平方米不应小于7个。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5.9 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件、钢筋网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处理。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 253-2011
4.1.1 当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用于外墙外保温时,必须进行耐候性检验,耐候性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饰面经80次高温(70℃)、淋水(15℃)和5次加热(50℃)、冷冻(-20℃)循环后不得出现开裂、空鼓或脱落。
2 面砖饰面经80次高温(70℃)、淋水(15℃)和30次加热(50℃)、冷冻(-20℃)循环后不得出现开裂、空鼓或脱落。
3 抗裂面层与保温层拉伸粘结强度:Ⅰ型保温砂浆不应小于0.10MPa,Ⅱ型砂浆不应小于0.15MPa,Ⅲ型保温砂浆不应小于0.25MPa;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4 经耐候性试验后,面砖饰面系统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
6.1.1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在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1.2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砂浆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砂浆层应分层施工。保温砂浆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3 采用塑料锚栓时,塑料锚栓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锚栓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