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特殊场地和地基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4.1.1 一级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4.1.3 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 提供边坡验算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 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
7 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
3.0.6 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8.1.2 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1 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 地基均匀性;
3 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 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 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 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 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 基坑工程评价。
8.3.2 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 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
3 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 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10.2.2 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
3.2.1 多年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查清建筑场地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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