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荷 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从下列荷载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
1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γGj——第j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主导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条采用;
γLi——第i个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其中γL1为主导可变荷载Q1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SGjk——按第j个永久荷载标准值Gj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第i个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
m——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注:1 基本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无法明显判断时,应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作为SQ1k,并选取其中最不利的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2)其他情况,应取1.4。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足有关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5.1.2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本规范表5.1.1中楼面活荷载标准值的折减系数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计楼面梁时:
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2时,应取0.9;
2)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应取0.9;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0.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
4)第9~13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 设计墙、柱和基础时:
1)第1(1)项应按表5.1.2规定采用;
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项的客车,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
4)第9~13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
表5.1.2 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
5.3.1 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5.5.1 施工和检修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悬挑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2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的构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应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
3 计算挑檐、悬挑雨篷的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0m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悬挑雨篷的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2.5m~3.0m取一个集中荷载。
5.5.2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
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竖向荷载应取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7.1.1 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sk=μrs0 (7.1.1)
式中:sk——雪荷载标准值(kN/m2);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0——基本雪压(kN/m2)。
7.1.2 基本雪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雪压;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8.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计算主要受力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ωk=βzμsμzω0 (8.1.1-1)
式中:ω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ω0——基本风压(kN/m2)。
2 计算围护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ωk=βgzμs1μzω0 (8.1.1-2)
式中: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μs1——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
8.1.2 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得小于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6.7.2 作用在主台和台唇台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
2 当有两层合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3 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4 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得小于4.0kN/m2。
6.7.8 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1.5kN/m2。
6.7.13 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2。
6.7.14 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