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木结构设计
6.1 材 料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2005年版)
3.1.2 普通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按表3.1.2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表3.1.2 普通木结构构件的材质等级
3.1.8 胶合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和部位,按表3.1.8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表3.1.8 胶合木结构构件的木材材质等级
3.1.11 当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设计轻型木结构构件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11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表3.1.11 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
3.1.13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 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3.3.1 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