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场地和地基
2.1.1 场 地 选 址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2.1.2 场地类别划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 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2.1.3 局部地形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2.1.4 岩土勘察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2.1.5 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2.1.6 液化判别及处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2.1.7 液 化 桩 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