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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2.2.1 建筑方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2.2.2 结构体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9.2.3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2.2.3 非结构构件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2.2.4 框架填充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