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度与层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10.1.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0.1.2的规定。
表10.1.2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0.1.2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0.1.2中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
5.1.4 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及层数不应超过表5.1.4的规定。医院、学校等横墙较少的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4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表5.1.4 房屋总高度(m)及层数限值
4.1.2 横墙间距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表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
5.1.5 多层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1.5的要求:
表5.1.5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4.1.3 截面抗剪强度设计值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7.2.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ƒvE=ζNƒv (7.2.6)
式中 ƒ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ƒ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7.2.6采用。
表7.2.6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
5.2.10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ƒvE=ζNƒv (5.2.10)
式中 ƒ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ƒv——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MPa),应按本规范表3.0.3采用;
ζN——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5.2.10采用。
表5.2.10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