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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4.4.2 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 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 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2 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