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2.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2 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表4.2.1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3 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1s的单层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
4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2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按表4.2.2的要求进行鉴定。
表4.2.2 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
4.2.3 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FEK=0.72α1Geg (4.2.3)
式中,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Geg——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项房屋取1.15GE;对平顶房屋取1.0GE;对多层房屋取0.85GE,GE为房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对单层玻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3 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γRE可取0.8。
4 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5 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θP]可取1/30。对800年以上或其他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专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