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尚应采取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