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5.5.2 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2 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3 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他部位刚度相当。
6.3.3 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要求应与原件相同。
6.3.4 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檩、椽等,不应大于20%。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但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2 板材、斗栱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6.3.5 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6.4.1 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1 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2 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3 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4 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无墙木构架建筑。
6.4.2 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2 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表6.4.2 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
3 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调整系数。
6.4.3 梁、柱构件应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2 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3 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6.5.7 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2 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3 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4 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椽、檩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5 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6.6.3 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行强度验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6.7.3 当梁枋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裂迹象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在梁枋下面支顶立柱。
2 更换构件。
3 若条件允许,可在梁枋内埋设型钢或其他加固件。
6.7.4 对梁枋脱榫的维修,应根据其发生原因,采用下列修复方法:
2 梁枋完整,仅因榫头腐朽、断裂而脱榫时,应先将破损部分剔除干净,并在梁枋端部开卯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榫头嵌入卯口内。嵌接时,榫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牢并用螺栓固紧。榫头的截面尺寸及其与原构件嵌接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并应在嵌接长度内用玻璃钢箍或两道铁箍箍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