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0年版)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7.2.3
2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
2)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7.2.10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拌制和养护。
7.6.3 原材料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及凝结时间进行检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
7.6.4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8.1.3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
4.5.1 钢管混凝土柱和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及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7.1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9-2011
5.4.8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的有关规定。当工程设计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按不同配合比留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试件。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
6.2.5 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7.2.2 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2006
9.1.3 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陶粒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时也作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100m3为一批,不足100m3时也作为一批。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燃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中第6.2.3条与本条等效。
9.3.1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5.1.5 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5.3.6 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2005
6.4.1 用于滑模施工的混凝土,应事先做好混凝土配比的试配工作,其性能除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强度、抗渗性、耐久性以及季节性施工等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增长速度,必须满足模板滑升速度的要求;
6.6.15 混凝土出模强度应控制在0.2~0.4MPa或混凝土贯入阻力值在0.30~1.05kN/cm2;采用滑框倒模施工的混凝土出模强度不得小于0.2MPa。
8.1.6
2 混凝土出模强度的检查,应在滑模平台现场进行测定,每一工作班应不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工作班上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必须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JGJ 217-2010
3.2.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的全部空腔内细石混凝土的浇筑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密实成型措施,不得存在对混凝土强度有影响的缺陷,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2009
3.0.4 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2006
8.2.2 严禁采用对冷轧扭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